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BAUS医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以下为BAUS医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BAUS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所处理的所有个人信息,均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进行收集、保存及处理
本院依据相关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并为妥善处理用户在个人信息方面的相关问题,制定如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如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发生变更,将对实施日期、变更内容等进行明确说明,并通过变更前后对比的方式公开,以便信息主体能够便捷确认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及保存期限、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及保存期限、所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进行登记并公开
个人信息文件现状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支持门户 网站(个人信息投诉 > 个人信息 > www.privacy.go.kr)> 个人信息投诉 > 个人信息阅览等要求 > 个人信息文件目录搜索),在机构名称中输入“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进行查询
2 关于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及向第三方提供的事项
个人信息目的外使用及向第三方提供现状 本院原则上在明确规定的信息主体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目的范围内进行处理,除以下情况外,未经信息主体事先同意,不会超出原本的目的范围进行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
○ 另行取得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
○ 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 信息主体或其法定代理人无法表达意思,或因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事先取得同意,且为保护信息主体或第三方紧急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利益而被认定确有必要的情况
○ 为统计编制及学术研究等目的,在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下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
○ 如不将个人信息用于原目的之外的用途或向第三方提供,则无法履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业务,并已经保护委员会审议及表决的情况
○ 为履行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需要向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提供的情况
○ 为犯罪调查以及提起和维持公诉所必需的情况
○ 为法院执行审判业务所必需的情况
○ 为执行刑罚、监护及保护处分所必需的情况
本院可根据上述规定与其他机构共享或提供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将对接收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机构限制其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及使用形式等,或要求其采取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所需的具体措施,共享或提供的个人信息将控制在符合使用及提供目的的最小必要范围内
3 关于个人信息委托处理的事项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本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通过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文件进行管理
○ 关于禁止将个人信息用于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的事项
○ 关于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的事项
○ 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管理的事项
○ 委托业务的目的及范围
○ 关于限制再次委托的事项
○ 关于限制访问个人信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事项
○ 关于检查及监督委托业务相关个人信息管理现状的事项
○ 关于个人信息受托处理者(以下简称“受托方”)违反应遵守的义务时,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事项
○ 本院在本网站公开受托方及委托业务的内容
4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相关事项
信息主体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未满14周岁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查阅、更正、删除该儿童的个人信息以及停止处理
A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要求查阅本人的个人信息,但在以下情况下,查阅可能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 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或限制查阅的情况
○ 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身体,或可能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 公共机构执行以下相关业务时,可能造成重大妨碍的情况
○ 有关税收征收、征缴或退税的业务
○ 根据《初等中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设立的各级学校、根据《终身教育法》设立的终身教育设施,以及依据其他法律设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有关成绩评价或入学人员选拔的业务
○ 有关学历、技能及招聘考试、资格审查的业务
○ 有关补偿金、给付金计算等正在进行中的评价或判断业务
○ 根据其他法律正在进行的监察及调查业务
B. 个人信息更正、删除要求
已查阅本人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要求更正、删除,但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属于收集对象时,不得要求删除
C. 个人信息停止处理要求
信息主体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7条要求停止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但在以下情况下,停止处理的要求可能被拒绝
○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不可避免的情况
○ 可能危害他人的生命、身体,或可能不当侵害他人财产及其他利益的情况
○ 公共机构如不处理个人信息,则无法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主管业务的情况
○ 如不处理个人信息,将无法提供与信息主体约定的服务等,导致合同难以履行,且信息主体未明确表示解除该合同意向的情况
上述权利可按照[附件第1号表格]的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申请书,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行使,本院将对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行使上述权利时,须按照以下方式完成能够确认本人为信息主体的身份验证程序
信息主体(本人)申请时,须提交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由行政机关认可且不易伪造或冒用的证件)
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须提交[附件第2号表格]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
通过网站或在线申请时,通过公认证书进行身份验证
5.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及方法
本院原则上在所持有的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保存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将及时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需要保存的情况除外,销毁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A. 销毁程序
不再需要的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文件,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并按照内部方针及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B. 销毁期限
保存期限届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或相关业务终止等导致该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将及时予以销毁
C. 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个人信息将采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永久删除,打印在纸张上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方式销毁
6. 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本院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A. 限制个人信息访问权限
通过授予、变更及取消个人信息处理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采取必要的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措施,并利用入侵防护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
B. 保存访问记录
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网络日志、摘要信息等)至少保存并管理6个月
C. 个人信息加密
个人信息通过加密等方式进行安全存储及管理,重要数据在存储及传输时采用加密等独立安全功能
D. 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进行教育培训
仅指定并管理必要人员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教育
E. 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检查、更新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及损坏,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进行更新及检查
F. 未授权人员出入管控
对存放个人信息系统的物理保管场所进行独立管理,并制定及实施相关出入管控程序
信息主体(本人)申请时,须提交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由行政机关认可且不易伪造或冒用的证件)
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须提交[附件第2号表格]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可确认身份的证明文件
通过网站或在线申请时,通过公认证书进行身份验证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 02-405-5150(kopico.or.kr), 118(privacy.kisa.or.kr)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 118(privacy.kisa.or.kr)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团 02-3480-3571(cybercid@spo.go.kr)
警察厅网络安全局 182(www.netan.go.kr)
此外,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个人信息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要求,因本院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而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者,可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并可依据《行政审判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审判
提出异议申请:向本院提交[附件第3号表格]个人信息查阅等异议申请书
申请行政审判:向行政审判委员会或本院提交[附件第4号表格]行政审判申请书(2份)
※ 行政审判委员会:☎110(www.simpan.go.kr),详情请参考相关指南
8.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经办人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信息如下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高永祥,金和平
个人信息保护部门及负责人:高永祥,金和平
联系电话:02-518-0708
9.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营
请参考[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营·管理方针]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安装·运营自查结果
10. 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变更的事项
本方针已进行修订,如因法律法规、政策或安全技术发生变化而需要增加、删除或修改相关内容,将于实施日前7日通过本院官网公告相关变更内容
公告日期 / 实施日期:2025年05月29日


